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在合同中如何体现?

江山律师 2025-01-11
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文章

永嘉县看守所地址 绍兴市看守所地址 兰溪市看守所地址 武义县看守所地址 湖州市看守所地址 德清县看守所地址 海宁市看守所地址 嘉善县看守所地址 庆元县看守所地址 衢州市看守所地址 嘉定区看守所地址 黄浦区看守所地址 长宁区看守所地址 西湖区看守所电话 萧山区看守所电话 嘉善县看守所电话 岱山县看守所电话 嵊泗县看守所电话 丽水市看守所电话 庆元县看守所电话 常山县看守所电话 浦东新区看守所电话 黄浦区看守所电话 瑞安市律师 苍南县律师 台州市律师 龙泉市律师 缙云县律师 宣城市律师 九江市律师